熱電偶作為一種典型的溫度儀表,在工業上具有廣泛的應用。
測量熱電偶的熱響應時間實際上是比較復雜的,不同的試驗條件會產生不同的測量結果,這是由于它受熱電偶與周圍介質的換熱率影響,換熱率高,則熱響應時間就短。
為了使溫度儀表熱電偶產品的熱響應時間具有可比性,國家標準規定:熱響應時間應在專用水流試驗裝置上進行。該裝置的水流速度應保持0.4±0.05m/s,初始溫度在5-45℃的范圍內,溫度階躍值為40-50℃。在試驗過程中,水的溫度變化應不大于溫度階躍值的±1%。被試熱電偶的置入深度為150mm或設計的置入深度。
由于B型熱電偶在室溫附近熱電勢很小,熱響應時間不容易測出,因此國家標準規定可采用同規格的S型熱電偶的熱電極組件替換其自身的熱電極組件,然后進行試驗。
試驗時應記錄熱電偶的輸出變化至相當于溫度階躍變化50%的時間T0.5,必要時可記錄變化10%的熱響應時間T0.1和變化90%的熱響應時間T0.9。所記錄的熱響應時間,應是同一試驗至少三次測試結果的平均值,每次測量結果對于平均值的偏離應在±10%以內。此外,形成溫度階躍變化所需的時間不應超過被測試熱電偶的T0.5的十分之一。記錄儀器或儀表的響應時間不應超過被試熱電偶的T0.5的十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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